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保全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聲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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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潘潔蒂
相 對 人 王潘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潘素雲間侵權行為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保全證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
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6日送達聲請人,經其本人收受,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聲請應認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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