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聲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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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湘庭
相 對 人 張釗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
112年度北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9810元
第一審鑑定費 1萬4136元
合 計 2萬39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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