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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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葉丁宗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摩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威摩
公司前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進狀表示其僅為車輛租賃公司,非
騎乘者或當事人等語,如原告就此欲表示意見,亦請一併於閱卷
進狀陳明,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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