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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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子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6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經本院調閱被告駕
駛車輛之車籍資料,及調閱於系爭事故中警方之當事人登記聯單
上所記載被告電話之資料(相關車牌、電話資訊,均詳卷),皆
非起訴之被告彭子哲,無從辨識並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為何人,
且無從為適法之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
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閱卷及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
謄本(不得省略備註)及陳報其現住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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