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6號
原 告 盧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宙勝數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板小字第4889號裁定移送前來,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訴
,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所附帶
請求之孳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