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被 告 陳宣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
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
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萬3324元(計算式如
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