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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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8號
原 告 蘇益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宜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19元(計
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本金:100,000元;
㈡利息:112年9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20日止共89日
。本金100,000元×(89/365)×年息5%=1,219.18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101,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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