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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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許壽顯
被 告 楊斐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781,053元(計
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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