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7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共興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貳拾貳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
仟壹佰柒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