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3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0號
原 告 粘曜源 現於宜蘭縣○○鄉○○○村0號宜蘭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粘瓊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請
分割坐落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則本件應核定以原告於系爭房屋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訴
訟標的價額,然原告未於訴狀表明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系爭房
屋之交易價額(包括但不限於: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成
交行情等;但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
以此認定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