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33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天鴻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2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