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35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7號
原 告 陳致維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27萬元,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