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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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69號
原 告 洪國偉
訴訟代理人 洪紫晴
被 告 許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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