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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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馥甄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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