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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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複 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淑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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