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訴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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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5號
原 告 永揚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638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
57,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原告已繳7,380元
,尚欠7,0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113年1月25日具狀擴張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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