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北簡字第14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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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二四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舜強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呂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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