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4
返還牌照
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68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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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八二七號
原 告 世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和
訴訟代理人 俞聰賢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八二七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
十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B四|九一六號之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與原告簽約,約定由原告提供車牌號碼B
四|九一六號之營業牌照及行車執照與被告使用,詎被告自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起
,迄今未將該車參加年度檢驗,屢經原告催告,被告亦置之不理,原告為此終止
契約,並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並提出合約書、裁決書、收據、通
知書等件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返還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即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永珍
法 官 李慈惠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高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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