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9
清償債務
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708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七О八六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訴訟代理人 周明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七О八六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
日下午六時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所示事實及理由,固據提出申請書、帳單、約定條款等影本為證
;惟被告抗辯:系爭信用卡申請卡申請書並非我申請的,申請書上之簽名並非我
所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經本院諭知被告當庭簽名後,再與原告主張所稱
萬事達正卡申請人簽名處上(甲○○)簽名筆跡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驗結果為筆跡不相符,足證被告抗辯為真實,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其訴自應駁
回。
二、本案事實已臻明確,原告另請求調查證據,不另予審酌,併此敍明。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