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2
修復漏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北簡更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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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更字第二О號
原 告 霸業粘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南
訴訟代理人 粘聰明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右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張玉南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起訴時為粘召文,嗣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間變更為張玉南,
粘召文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張玉南既為原告
新任法定代理人,有該公司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庫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法
應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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