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3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北簡聲字第60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聲字第六О九號
聲 請 人 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昭
相 對 人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峻嶺
相 對 人 甲○○
丁○○
丙○○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山峻嶺於原告提起本院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七一二六號給付票款之訴時,為被告
乙○○○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為被告之乙○○○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孫以桐,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死亡,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恐致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高永珍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