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店簡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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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甲○○即祭祀公業王五祥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被 告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成望衡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廿七日下午二時卅五分在本庭舉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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