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給付票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店簡字第53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五三О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信誠
謝佩玲
被 告 甲○○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乙○○
戊○○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三六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系爭支票持有人即原告之前手訴外人吳子宜因該支票之取得涉有詐欺等犯
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將他字改為偵字案件偵查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