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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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店簡字第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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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六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陸萬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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