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08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店聲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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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聲字第三五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
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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