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0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TPEV 9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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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保險簡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
被 告 甲○○(現在台灣台北監獄服刑中)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О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
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如附件所載,並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收據及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
字第一0號刑事判決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無爭執,但辯稱
目前無力清償等語。惟被告所辯縱屬真實,要無解於其應負之賠償責任。
二、故原告加計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對被告為如主文所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浩進
法 官 陳惠生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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