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2
給付薪資
TPEV 90年度北勞小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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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高秋全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慶乾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公司,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二萬一千八百八
十元,惟公司並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原告八星期產假之薪資共四萬三
千七百六十元。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到庭爭執,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單及請假
卡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周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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