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2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小字第162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六二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舜文
訴訟代理人 彭愈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伯公坑三十九號之一,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