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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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EV 90年度北小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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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專蘊
法定代理人 滕錫緡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份以後之管理費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到庭爭執,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積欠管理費明
細表為證。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惠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洪浩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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