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7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小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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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複代理人 鄭光欣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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