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9
保全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小聲字第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即原告 禮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建誠
相對人即被告 永然法律事務所(即李永然)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兩造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其於前審所提出之證據恐有毀
滅之虞,有保全開庭程序錄音帶之必要,請依證據保全程序以保全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於前該返還不當得利案件,所主張相對人收取其新台幣(下同)拾
萬元,其中伍萬元是法律顧問年費,另伍萬元是假處分案件之事實,均為被告所
不爭執並自認其事實,所爭執者在收費是否合理恰當問題,亦經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鑑定在案,所請並無保全之必要,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仁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