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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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簡字第148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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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一四號
原 告 信義企業天下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榮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五萬二千零四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五
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四
百八十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及被告最新戶謄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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