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2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簡字第17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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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六八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安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顏守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聲請法官迴避,經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在該事件(
本院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一五六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經裁定駁回原告聲請確定在案,有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一五六
號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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