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簡字第6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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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三一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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