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北簡聲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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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強制執行案件刻正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執行中,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
執行,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仁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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