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7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店小字第8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八八號
原 告 聲寶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石
送達代收人 陳弘遠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佰伍拾壹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
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