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15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店簡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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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高錦芳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
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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