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店簡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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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二О號
原 告 王廖霞足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
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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