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店簡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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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樹錚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久宏律師
俞秀美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曉平
周武榮律師
黃金洙律師
陳靜娟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舉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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