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店簡字第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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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五一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廿八日所宣示之判決筆錄,正
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伍拾萬元」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伍拾肆
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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