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3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店聲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聲字第一號
原 告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拾捌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後,本院八十九年度民執亥字第二一九
七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店勞簡字第一0號執行異議事件
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
,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求裁定停止八十九年度
民執亥字第二一九七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八
十九年店簡字第十號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本庭(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