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5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店補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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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補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梁鴻
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記訴訟之標的及應為之聲明及陳述到院,逾期駁
回。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四、五款之規定記載本件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致無從了解原告之請求為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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