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救字第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度九十一年度北救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台灣電力工會第二分會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一家四□,一家生計全賴聲請人賺取月薪約新
台幣(下同)六萬五千元維持,全家每月開銷,與聲請人月薪概略相等,平均「
食」費約一萬六千元、「衣」費約三千元、「住(房貸)」約三萬二千元、「行
」約三千元、「育樂」約五千元、「醫藥及雜支」約七千元等語,並提出房貸、
大哥大、電費、電話費、信用卡帳單等件為據。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又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為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
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一五二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
聲請人於電力公司任職,每月薪資六萬五千元,生活雖非屬優裕,然衡其工作狀
況尚屬穩定正常,難認已缺乏社會生活之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衡其所附家庭開銷收據,尚有「育樂」等非屬維持生活所不可或缺之必要花費,
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及判例要旨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