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6
塗銷抵押權登記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21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七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勝助律師
被 告 甲○○○○宅及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祈賢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七七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塗銷抵押權登記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於七十八年五月十日在坐落台北市○○路二二六號四樓房屋、土
地坐落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面積:一六五平方公尺四
分之一土地上,權利價值八十萬元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乃以上開八十
萬抵押債務,原告業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如數清償完畢,附隨之抵押權登記
自應塗銷為論據;被告則抗辯主張:原告未依兩造所簽訂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
宅貸款契約書及輔助要點第二十一條規定違規出售房屋,依約應計收違約金及追
繳政府補貼之差額利息,計差額利息壹拾貳萬陸仟叁佰零伍元,違約金叁拾壹萬
陸仟貳佰貳佰玖拾柒元,原告仍未繳清,被告尚無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義務;經
查上開事實均據兩造提出判決、判例、要旨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契約書在卷
,均堪認為事實,再查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
利息、遲延利息、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茲被告對原告尚有上開利息、違
約金債權存在,被告抗辯自屬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案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請求調查證據,均不予審酌,併
此敘明。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