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6
返還簽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字第12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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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八О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三喜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信圭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右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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