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清償債務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286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八六五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俊鴻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八六五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三十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
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等即得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至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止,共記帳新台
幣(下同)十一萬八千七百七十四元未給付,其中十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一元為消
費款,一千五百六十三元為循環利息,六百元為違約金未按期給付之事實,已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等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
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
一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中銘
法 官 李宜娟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許中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