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9
給付票款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4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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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四一六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訴訟代理人 李育宗
被 告 卡而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冬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四一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元及自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票款金額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影本為證,被告抗辯請求分期付款,亦為原告不同意,應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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