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2
清償借款
TPEV 91年度北簡字第1450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五ОО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陳易白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五0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十二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宣判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肆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事,該部分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十五萬元,約定借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採機
動利率計付,並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止按月分期清償
,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
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借款人僅繳息至九十一年五月十二
日,依約其全部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依約應計付
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約定書、繳款交易查詢表、放款主檔
查詢表等影本為證,被告等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清償所欠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麗霞
法 官 陶亞琴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
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