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3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字第14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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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五二О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許根保
被 告 文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森
被 告 三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麗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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