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5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北簡字第16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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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一六六號
原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柒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仟柒佰叁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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